西南财经大学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西财大办〔2024〕4号)

西南财经大学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采购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按照学校规定代表建设方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与供应商签订工程项目采购合同并行使甲方职能的单位。

第二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五条 校内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均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

第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将本细则规定应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分解、虚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

第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以下简称“非招标采购”)的,应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单位组织,其他的采购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规模标准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快速采购和网上采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作为学校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条 招标采购

工程项目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非招标采购

以下工程项目采购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达到第十条规模标准但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十二条 快速采购

工程项目采购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可采用快速采购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施工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前款规定规模标准内的工程项目采购也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网上采购。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本章第十、第十一或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的,须执行相应条款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和本细则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对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二条规模标准的工程,集中采购协议实施单位,协议实施单位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统一管理。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提出使用申请,并填报《西南财经大学协议实施单位使用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应在学校集中采购的协议实施单位中选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授权工程管理单位自行采购:

1.学校未采购同类别协议实施单位的。

2.协议实施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的。

此类自行采购事项应经工程管理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部)务会等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经教育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程项目,执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变更

第十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经教育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须报学校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主管部门批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外,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工程项目不按本细则规定方式采购的,按下列权限提请审批: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招标与采购的校领导审批;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招标与采购中心初步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报校务会审批;

3.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经招标与采购中心初步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申请。

财政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学校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批复后的预算为依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学校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100万以上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议事决策程序批准,可不公开采购意向或缩短意向公开时间。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集中采购事项的申请并填报《西南财经大学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表》。

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以及招标采购方式的核准文件;其他工程项目应附党政联席会、处(部)务会纪要或经校领导批示的相关立项报告、校务会纪要、党委常委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工程管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需报校务会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需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受理集中采购申请并审批。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相关文件的编制

(一)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工程项目,由代理机构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等文件。

(二)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等文件。

(三)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招标(采购)文件文本。采购合同应尽量采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相关文件的审核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应经招标与采购中心、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共同审核会签。

(二)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采购合同条款的财务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三)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报送审计处开展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审计。

(四)招标与采购中心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报送审计处开展采购文件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招标

(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发布,学校招标网页全文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时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二)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评标结果的公示期不得少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少时间。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解决,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公开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

(四)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

(一)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应明确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公开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信息。磋商文件的发售期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磋商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

在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且按规定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程的,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批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工程管理单位在提交《西南财经大学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

1.单一来源必要性论述、工程管理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部)务会审核材料;

2.经以下程序审批的文件: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工程管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分管招标与采购的校领导审批;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报校务会审批;

3)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上述第(2)(3)条,达到招标规模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及学校招标网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异议成立的,应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起报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快速采购

本细则所称快速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学校网页发布采购公告和成交结果公示,组织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开展评审,并从评审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采购文件的制定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包括采购项目概况和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报价要求、采购最高限价、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等);

3.评审办法(包含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方法分为最低报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4.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5.合同主要条款(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资金支付、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的报价方式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可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定额浮动比例报价、收费标准浮动比例报价、总价包干报价、固定单价或以上方式的组合等报价方式。

(二)采购程序

1.公开发布快速采购信息。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2.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小组由工程管理单位代表和校内外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3.评审。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4.评审结果公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放弃、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

成交后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的,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视情况取消其不超过三年参加西南财经大学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

(三)顺延采购

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后报名不足2家,且采购文件未有变动的,可以顺延发售期限,并予以公告。

(四)重新采购

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后,报名或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评审小组未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采购人应在分析采购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重新采购。

(五)终止采购

顺延发售期限公告或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后,报名或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仍然不足2家,或者评审小组仍然未推荐成交候选人,且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发布终止快速采购公告,不再进行快速采购。

不再进行快速采购的项目,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牵头,会同工程管理单位等组织邀请不少于2家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择优选择,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原快速采购预算(控制价),评审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 网上采购

具体采购程序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采购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在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前的审批程序。

(一)采购合同主要包括招标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加盖西南财经大学基建合同专用章。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与采购中心应予以协助。

(三)学校授权工程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档案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档案资料根据采购方式确定,一般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复或校务会纪要、党委常委会纪要等)、集中采购申请、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名资料、开标资料、评审资料、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媒体公告公示、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指导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学校审计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异议或质疑、投诉以及工作纪律等按照《西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若本细则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抢险加急工程、5万元以上按学校决定交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揽的工程和5万元以内的日常维修按《西南财经大学维修、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抢险加急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服务采购按《西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5万元以上按学校决定交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揽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服务达到本细则规定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5万元以内的日常维修或其他需长期储备材料、设备采购按《西南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9年颁布的《西南财经大学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西财大〔201929号)同时予以废止。